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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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乃康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90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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