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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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乃康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90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