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昌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唐明煌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昌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