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偉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