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周憶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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