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06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 任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4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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