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華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華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志華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拾日│拘役伍拾伍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7月26日9時48分許│99年11月28日下午3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2748號│度偵字第3198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8238號│100年度簡字第120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31日│100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8238號│100年度簡字第1202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6日│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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