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雄具保人張黃寶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黃寶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黃寶珠因被告張文雄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060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81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駁回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保字第1000060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本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時,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傳喚、拘提均執行未果,且依具保人住所通知,亦未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前揭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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