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告 彭瑋媫 被告 陳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朝煌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視為起訴時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下同)666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經測量後為1,170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80,0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0元×1,170=4,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抵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666元,尚不足新台幣46,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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