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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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及同段26、2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電腦查詢明細。
四、據借據記載,借款利率約定為定儲利率指數(季調)加碼年利率0.57%機動計息,則附表年利率加碼0.62%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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