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紫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