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上訴人 陳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