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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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33號再審原告 舒挺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蘭間 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500元,應徵裁判費12,5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炫中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