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日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1樓(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乙○○、丁○○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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