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三星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陸萬貳仟叁佰叁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貳萬零柒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伍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