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62號
抗 告 人  陳柄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帝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利費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移轉管轄之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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