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62號
抗 告 人 陳柄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帝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利費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移轉管轄之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