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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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仲毅 選任辯護人 林雯琦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96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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