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鐙勻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新臺幣(下同)242,017元,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又查,上開清算財團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由債務人自行終止契約後提出相當金額,其餘保單則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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