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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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被 告 藍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