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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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紓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紓綺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
子遊戲機(含IC板)貳台及現金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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