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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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潮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被移送人   王瑞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0月28日枋警偵社字第09900150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瑞當經營明興機車行,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
機關,情節重大,處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9月間。
(二)地點:屏東縣○○鄉○○村○○路72之1號「明興機車行
」。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屏東縣○○鄉○○村○○路72之1號開
設「明興機車行」,從事機車買賣、修配,自96年
11月至99年9月間發現關係人 郭文燦 向其兜售之機
車,係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竟
連續多次以新台幣(下同)20,000元至35,000元代
價向郭文燦購買,再經其配修後,以高價販售予他
人得利。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辯稱所販賣之中古機車均係由關係人
郭文燦寄賣,惟被移送人出售上開機車之事實,業經關係
人郭文燦於警訊時指述綦詳,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
分局刑事偵查卷宗附卷可稽,被移送人空言否認,並不可
採。
(二)關係人郭文燦、 陳建鴻葉吳春香 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被害人 蘇文宏邱琦珍陳義輝吳岳霖阮美菁 於警訊
中之證述。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被害人蘇文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原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1輛及疑似套裝頂替之機車
車身4輛,有搜索扣押筆錄、照片影本等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情節重大,應處罰明興機車行即王
瑞當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福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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