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85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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