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康雙梱
       王寶貴
       康采翎
       康晉華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
被   告 永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源
被   告  李逢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
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係原告就訴外人 康志搖 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下
午8時許,於國道三號北向223.1公里處與被告李逢麒所發生
之交通事故,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連帶損害賠
償,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訴訟,原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惟考量兩造就本件交通事故事發經過及
肇事責任,尚有爭執,案情確屬繁雜,且原告請求之金額高
達新臺幣(下同)1,600萬餘元,顯逾500萬元,經被告訴訟
代理人於110年5月12日訊問期日當場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審理,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相符,爰改依通常
訴訟程序審理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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