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璞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孟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磐峰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1,5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
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