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68號
原告 陳威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威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其中原告陳威志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其中原告陳威鈥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3張可稽,其溢繳60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6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