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彩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6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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