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