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虹樺 間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虹樺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陳虹樺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陳虹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陳
虹樺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第三人,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
損害賠償,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虹樺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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