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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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86,476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土地價額核定為61,304,276元,農舍價額核定為782,200元,鐵皮屋價額核定為50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
2項不併算其價額,故61,304,276+782,200+500,000=62,586,4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62,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