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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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許若婷 │花蓮第二信用合│94年4月25日│82,300元│NO013603│00000000││││作社田蒲分社││││00│├──┼───────┼───────┼───────┼───────┼─────┼────┤│2│ 張育瑋 │國泰世華銀行股│94年4月5日│77,866元│EB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68││││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