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弘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650,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