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煒杰
(原名顧晏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煒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煒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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