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喚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喚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喚娣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雖經上訴,然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自民國111年2月23日入監,嗣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4982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修法理由,應指最後「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珉婕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