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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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25號上訴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 即 盧欣怡 簡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春李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17日對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06,250元(計算式: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每平方公尺×2,507×590/2,507×3/4=1,106,250),反訴部分為1,475,000元(計算式:2,500元/每平方公尺×590平方公尺=1,475,000),合計為2,581,2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961元,上訴人僅繳納20,211元,尚欠元1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