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家松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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