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25號上訴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 即 盧欣怡 簡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上訴人 劉春 李
吳 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林佳怡 律師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載有:「國宅用地第一順位法定抵押及非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租贈與交換」之內容,是否可以移轉為共有,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