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25號上訴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盧欣怡 簡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上訴人 劉春
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林佳怡 律師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載有:「國宅用地第一順位法定抵押及非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租贈與交換」之內容,是否可以移轉為共有,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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