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彰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彰陽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翁彰陽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苗簡字第12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再助正字第1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可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6年8月15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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