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2號原告 周賜德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因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本院卷㈠第115頁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7月12日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2.5平方公尺之邊斜坡拆除後,返還該邊斜坡所占土地與全體共有人,乃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起訴時就系爭土地所有之利益為準。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05年度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29,547元,則以原告主張該土地遭占用之面積2.5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73,868元(計算式:629,547元×2.5平方公尺=1,573,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惟聲請人業已繳納共22,879元,計溢收6,237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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