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5、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制猥褻等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乃自106年6月9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於106年9月8日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加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等罪,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經被害人指訴綦詳,而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2年在案,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又被告於未滿1年之期間內,迭犯前述加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等罪,且犯罪手法均為騎車見落單女子即逼近之,拉扯女子衣物,撫摸女子胸部,僅侵害對象有未滿14歲或已成年之區別,自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猥褻罪此同一犯罪之虞,顯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防免上情,為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
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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