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60號聲請人安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常琬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1,000元。㈡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系爭本票原本2張。
㈣確認系爭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臺端僅請求部分金額,請敘明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
㈤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