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81號原告 蘇杜信 被告周楓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欠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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