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4號原告 陳叔屏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劉青娥
劉玉英 黃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前僅依原告指定送達地址為送達,而原告於該次庭期並未到庭,且於
107年8月3日遷入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之戶籍址,為保障原告訴訟權益,故認本件有重新送達開庭通知而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年8月20日前提出書狀,對於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對於德駿旅行社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書載明106年9月23日系爭遊覽車並非該公司承租使用,當日原告以遊覽車攬載旅客,並非其執行業務之範圍,有無意見(見乙證6)?
㈡、對於系爭車輛係由原告個人與鈺銓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銓公司)簽立租車合約書,鈺銓公司並表明該106年
9月23日車趟為私人訂車,有無意見(見乙證7)?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