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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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武錦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武錦玲積欠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費債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將該筆電話費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武錦玲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及同意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12日第一次送達,及107年7月11日再次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