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振國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