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04號聲請人 江國寶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