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枃鋕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