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告 游修明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告 紀金鳳
涂育菁 賴淑華 陳映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麗 律師
陳亮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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