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明麗
蔡欣泰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年度家訴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09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17,835元,未據上訴人范明麗、蔡欣泰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范明麗、蔡欣泰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