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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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9號原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3月18日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僅謂容後補陳等語。迄今已遠逾二十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繳納上訴費用。依前述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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