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7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鮑囿 任
張光賓
被 告 廖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6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街與柳川西路4段
路口處,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許心慧 所有,而
由 李宜蓁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
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69,423元(零件費用:
129,311元,工資費用:23,386元,烤漆、塗裝費用:
16,726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
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
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69,423元,及自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鈑噴車作業記錄
表、估價單、發票原本及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險保
單查詢列印、車損照片、代位求償同意書等為證,並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送之交通警察大隊製作之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表、調查筆錄及事故照片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30、33至4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於201
6年8月(即民國105年8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
106年9月26日止,使用期間為1年1月26日(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
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
件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76,577元(詳後附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23,386元、烤漆及塗裝
費用16,726元,總計為116,689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16,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七、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伸蔚
附件: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自小客車自出廠日105年8月,迄本件車禍發
生時即106年9月26日,已使用1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6,577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129,3110.369=47,7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9,311-47,716=81,595
2.第2年折舊值:81,5950.369×2/12=5,018
第2年折舊後價值:81,595-5,018=7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