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黃敬家
被   告 豐誠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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